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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事的施行人和領受人

聖事的施行人

舉行聖事慶典的主要人物是施行人(minister)和領受人(subject),他們都是「旅居於現世的人」。

在梵二的教會憲章中,稱整個教會為「天主子民」,這暗示教會內一切成員具有彼此基本上皆平等之一面。由於每一位成員基本上都分享了耶穌基督的先知、司祭、君王之職,故每人都參與了教會此三重使命。在天主子民的概念下,我們可以說:整個教會是訓導的、是治理的、是施行的,而當她面對天主時,整個教會同時亦是受訓的、受治的、和領受的教會。既然整個教會同時具有此兩面,則在每個成員身上亦復如此。可是,在指出教會內各肢體基本平等的當兒,不可忽略此平等不妨礙教會內在「次序」之存在。各人必須按其身份去作執行宣講、發言、治理等,決不能越俎代庖,使綱常中亂。基本上整個教會都是施行的教會,但這並表示人人皆司祭,以致全無次序之存在;其實,有形教會的組織與次序最後只是為使天主的救恩能夠更圓滿地出現。例如在彌撒中,不論公務司祭(神職)與普通司祭(信徒)都是在奉獻,而司鐸卻是站在一特殊的份位上來奉獻,這特殊的份位乃是來自使天主救恩在信者的團體中圓滿實現的需要。又例如,當一個人受洗時,在場參與的信徒也是施行人,是以施行教會的身份偕同主禮的司祭一同接納受洗者進入教會;另一方面,他們亦是領受的教會,以領受的身份偕同受洗者一起讚美感謝父。因此,當討論到聖事的施行人的問題時,每位天主子民不可忘記了自己亦是其中一份子,只是在分享司祭、先知和君王的權利與職務時彼此有不同次序之別而已。

雖則謂人人都可作施行人,但亦須注意施行人是否合宜作該聖事。所謂施行人「合宜」與否,是指聖事的施行人是否具有教會認可來自有效的聖事或教會法律,缺乏這權柄都不可有效地舉行聖事:

  1. 無人可為自己施行聖事:多瑪斯認為基督固然是聖事的建立者和首要施行者,也合適地邀請人作助手,施行聖事。這點除了婚姻聖事及聖體聖事則例外。因為在婚姻聖事中,那對新人互為施行人和領受人;在神父個人舉行彌撒時,並非「單獨地」舉行,因為每次的彌撒聖祭,是教會藉著神父的手舉行公共祭禮,不能算他是自我施行聖事。
  2. 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施行所有的聖事。這是針對當時近教徒的思想:全體信友均為司祭,故可施行所有聖事。教會認為聖洗聖事的施行人可以不是神職人員,其至在危急的情況下,未受洗的人都可以按教會的意向為他人付洗;婚姻聖事的施行人是平信徒而非神職。凡領受了聖秩的人不得結婚,違者無效。
  3. 有些聖事要求先有教會賦予的權柄。耶穌曾賦予十二位權柄為宣講、治理和聖化。教會具有聖統制的共融團體。為此,教會作為基本聖事,不僅有權透過人施行聖事,也按基督的意願、牧民理由,將聖事的權柄賦予一些人,保留起來。例如司鐸的赦罪權,不但來自聖秩聖事的神權,也來自教會法律所容許的權柄。不是所有的司鐸都可聽告解,要有當地主教的許可。同樣,教會可立法約束有血緣的近親不能有效地施行和領受婚姻聖事。

因此,在聖事方面,亦分所謂「職權施行人」(ordinary minister)和「非職權施行人」(extraordinary minister),前者指那些已從教會的公開任命中,獲得權柄而無須後來的特殊委任,便可施行聖事;後者是經特殊委任才可施行聖事的人。又在梵二以後,堅振聖事的施行人以主教為「原本施行人」(minister originarius),司鐸則是「職權施行人」。

施行人的意向

因為施行人行動並非是他自己的行動,而是代表教會而行動,為此他必須是:
1. 自願的;2. 有「做教會所要做之事」的意向,也就是說:他必須自願地在施行聖事時實現耶穌基督及教會的意願,否則,他的行為不是教會的行為。於是,施行聖事時很重要的一點是:為使聖事有效,施行人的意向是必須的。奧斯定認為在正統教會外所舉行的聖事是有效的。施行人只要按照教會所規定的方式(regula Ecclesiastica)去付洗,那聖事便有效,至少可賦予領受神印──客觀地被祝聖──準備領受天主恩寵。縱使不認真地舉行洗禮也「可能有效」。有關意向曾起了很多討論,有謂「外在意向」和「內在意向」。「外在意向」(intentio externa)有學者認為「外在意向」即是為使聖事有效,施行人須認真地和正確地去完成那儀式。又有學者認為施行人在職務上懷有教會所行之事的意向便足夠了。而「內在意向」則指施行人的意向中必須也包含聖事標記所象徵的特殊意義。但大部份神學家認為「外在意向」很難與「內在意向」分割,前者必須隱含後者,才算有「忠誠的意向」。其實究竟施行者是否有「不願行教會所行之事」的內在意向?但由於教會制定的禮儀已清楚表達施行人的意向,以至可避免一些模棱兩可的地方。故此,只要施行者按教會的指示,去舉行聖事慶典(ex parte signi sacramentalis),他已將其內在意向置放在基督和教會的意向裡。

有關意向,教會訓導DS3318說明了二點:1. 由於意向是內在的,教會不予判斷;2. 只要施行人按禮規(該有的形和質)鄭重行事,就可預設施行人有最起碼的意向,足以有效地完成和施予聖事。

意向的程度有五:1. 「現時意向」指在舉行聖事之前以及期間,施行者所浮現的意向,意識到自己所意願的對象,就是行教會的事,以此意向陪伴聖事慶典。2. 「潛在意向」意指在舉行聖事時前,施行者曾有意識地懷有意向,但到了行動時卻分了心,沒有「現時意向」。「潛在意向」仍足以按教會的指示有效地施行聖事。為聖事的有效性,「潛在意向」已足夠,但並非最理想。「現時意向」和「潛在意向」足以使聖事有效。但第三點的「習性意向」就不足以使聖事有效。「習性意向」意謂在舉行聖事之前,施行者有過意向,且未將之取消,但在舉行聖事時,卻處於一種不能正常地運用理智的狀態,如:夢遊、醉酒、神經錯亂等情況,故此,施行人既沒有「現時意向」也沒有「潛在意向」,只有未取消過的「習性意向」,此種意向是不足以使聖事有效的。

就施行人所意欲的對象而論,意向可分「限定意向」和「不定意向」。前者是指意向的內容具清楚和限定的對象,如:指定祝聖九摺布上的大小麵餅、赦免在前面告罪的人等,聖事有效;後者是指意向的內容沒有清楚指定的對象,這樣的意向不定,聖事無效。

施行人的信德
起因是爭辯重洗的問題,西彼廉認為異端者既離了教會,就不能藉著洗禮通傳恩寵。「教會之外無救恩」(extra Ecclesiam nullus salus est),故此異端者的洗禮是無效的;而教宗斯德望一世基於羅馬傳統承認異端者的洗禮有效,他們回歸時只須覆手修和即可,不用再次水洗。奧斯定認為聖洗並非因施行人或領受人的功勞,而是基於其內在的聖德和真理,因著那位建立聖事者的緣故,誰若不妥善地領受就會失落,誰妥善地領受就會得救。DS1612訓導認為施行人只是工具,而主要施行人是基督,作為活生生的「工具」,次要施行人只要懷有「行教會所行之事」的意向即可成為基督和教會的工具、標記和有效的聖事施行人。

領受人

聖事的領受人是指那些願意直接和實在地從聖事標記中領受恩賜的人。他們就如施行人一樣,必須是旅居現世的人(Viator),過世的人不能領受任何聖事。

領受的條件:領受人的意向是重要的,其影響有效地領受聖事。由於聖事是接受天主寵愛的標記,故此,領受人入須要有最起碼的意願。為已懂得應用理智的成人來說,至少有「習性意向」。就是說,領受人在過往曾清晰地有過意向要領受聖事,而又從未將之取消過的,雖然在領受聖事時,不能正常地運用理智,但亦算足夠意向。可是,今日的聖事神學所注重的是天主與人在聖事標記中相遇,領受人是在召叫中去答覆天主,是在禮儀中偕同基督一起朝拜父,於是說習性意向為圓滿領受聖事不足夠,應當有「潛在意向」,所謂「潛在意向」是指領受人有意識地去領受聖事,話說回來,在心理上,「習有意向」與「潛在意向」很難分辨清楚,今日的聖事神學所要強調的無非是應當有意識地領受聖事吧。

可是,為領受婚姻聖事的人來說,「習性意向」是不足夠的,因為他們領此聖事並非只為聖化自己,同時也聖化對方,並在將來生育、愛護和教養自己的子女。這些都是服務共融、聖化教會的任務,至少必須有「潛在意向」。再者,在婚姻聖事中,新人同時都是互為施行人和領受人,那麼,單憑「習性意向」是不足的。同樣道理,為領聖秩聖事,「習性意向」是不足的。

有益地領受聖事:領受聖事者不僅追求有效地領受聖事,主要是為追求神益。假如領受者有足夠的意向,但沒有基本相稱的心態領受聖事,即使有效,可能會適得其反。但話雖說回來,假如一個人有意識地去領受聖事,則不能說他沒有最低限度的信仰。按聖多瑪斯的看法,為使聖事在主體上生效,領受人應有最低限度的信仰。

聖事是天主與人的對話和交流。這是在教會內藉著天主的恩寵和人的意願而發生的。天主的恩寵表示他的慈愛的救援,人的意願表示人意識自己的不足、軟弱和罪性而渴求天主的救援。因此,聖事的「事效性」須在這個對話的背景下去明瞭。

合法地領受聖事:所謂合法,就是指人在領受聖事時須遵守教會的法律。教會既從主基督那_接受命令,為延續他的救恩工程,作分施恩寵的事奉,那麼教會也相應地從他那_得到一定的權力。為此,教會為人的神益也制定一些法律。如成人入門的模式,入須經過慕道生活的體驗;為裁培教會神職班,教會也定了嚴謹的制度,不容苟且。為每件聖事,教會都設有法律,為使領受聖事的人,在遵從這些法律時,得到最大的裨益。

領受的秩序:第一件要領的聖事當然是聖洗,而且必須先有效地領受聖洗才能有效地領受其他的聖事。今日在西方教會,對成人來說,他們的入門禮儀,正常地是領受洗禮、堅振、聖體,總稱入門聖事,而且秩序不應更換。為已領受了入門聖事之信友,若明知自己有大罪的人先應告解才領聖體。

但是為嬰孩來說,其入教方式有所不同。因為第四世紀原罪的道理越來越明顯,嬰孩洗禮的有效性針對原罪的普遍性,嬰孩既有原罪,就應及早藉洗禮接受天主的仁慈。唯一困難是嬰孩心智未成熟不能發信德。後來奧斯定提出可以因教會的信德(fide Ecclesiae)而讓嬰孩接受洗禮,於是嬰孩領洗便從第四世紀開始漸漸流行。可是堅振聖事卻是留待他們日後心智成熟時才領,並待主教來才執行。但當孩子長大後,主教還未到,神父已給小孩初領聖體,好能得到滋養,就是這樣,堅振漸漸被視為一個成熟信友才領的聖事。

梵二後,情況改變,教會要求作為家長的,清楚表示願意給與孩子公教教育,作為教會信德的表現,如神父懷疑家長的意向,可延遲洗禮的時間。領了洗的嬰孩達到心智成熟的年齡時,並在足夠的準備下,可一起領堅振聖體,但由於懂得運用理智的兒童亦有犯罪的可能性,故此在他們領受堅振和聖體前,要給他們安排修和聖事的方便。

其實從教會學角度來看,入門聖事是著重天主祝聖的成份,不在乎領受人的心智或個人的信德,故此,理論上嬰孩亦可一起領受三件聖事。這種做法並不違反早期禮儀傳統。

至於在領受婚姻聖事和聖秩聖事之前,候選人須先領受入門聖事。因為任何回應天主的召叫都是植根於入門聖事,因為那_有天主的祝聖。

為臨終病人,如有足夠時間,讓病人領受的聖事次序如下:修和、病人傅油和臨終聖體。若病人危殆,則可邀請病人發痛悔認罪,然後赦罪,或作有條件的赦罪,無須私人告明,如容許即時送聖體,因為臨終的人須領聖體,然後才傅油;如病情不許,不能送聖體,便馬上傅油。理論上,傅油的次要恩寵也可以赦罪。



「不要怕,祇管信。」 -- 谷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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