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近天主對我是多麼的美好(詠73:28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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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申命紀》給以色列民很多誡命,目的是要他們生活在天主的愛內,並要尊重他人的權利,愛人如己。遵守誡命的必蒙天主的祝福;違法者必被詛咒(參閱申28)。如遇上了訴訟案件,便要去到上主天主所選的地方,見肋未司祭和那在職的判官,詢問他們教導如何處理案件。獲得了指導後,便嚴格執行他們所指導的,對案件的定案,不可偏左偏右(見申17:8-12)。判官應按照公道審判人民,不可違反公平,不可徇情顧面,不可接受賄賂(申16:18-19)。在這段聖經中,我們得悉早在梅瑟時代已設有判官的職務,並執行法紀,以警惡懲奸,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和應有的權利。
叔默爾人較以色列人執行法治的社會制度為早。在1950年,一隊由芝加哥大學東方學院(Orient Institu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和賓夕法尼亞州大學博物館(University Museum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所組成的考古隊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尼普爾(Nippur)城(筆者註:這城位於現今的伊拉克首都巴格達南部約160公里)發掘到一塊公元前1850年的泥板,記錄了一個法庭的判決,又加上較早之前賓夕法尼亞州大學博物館找到的同類記錄的小泥板,兩者合併來看,便能讀出當時一件謀殺案件的裁判過程,這兩塊泥板顯然是一個「法庭的記錄檔案」。
筆者現將這件謀殺案件描述出來以供讀者了解當時的法律精神:
一位名叫藍納錫(Nanna-sig)的理髮師、一位名叫恩里耳安南(Enlil-ennam)的園丁與另一位(因泥板破損而不能閱讀)人士,殺死了一位名叫魯殷安納(Lu-Inanna)的廟祝。
當他們殺死了魯殷安納後,殺人犯把凶殺案告訴給魯殷安納的妻子寧達達(Nin-dada),告訴她他們已把她的丈夫殺死了。
寧達達並不把這事張揚出來,她默不作聲。
隨後這件案件交給身在首都依辛城(Isin)的烏耳連杜達君王(King Ur-Ninurta),君王命令這案件交由尼普爾議會(Assembly of Nippur)處理。
在那_,烏爾古那(Ur-gula)
獵鳥者杜杜(Dudu)、亞里耳納提(Aliellati)、保蘇(Buzu)、埃魯提(Eluti)
挑夫舒加拉(Shesh-Kalla)、園丁勞加耳漢(Lugal-Kan)、勞加耳亞士達(Lugal-azida)和舒加拉(筆者註:與上述挑夫舒加拉無任何關係)
面對議會說:
「他們殺害了一個人,不能留在世上。這三名男子和那名婦人應在死者廟祝魯殷安納椅前處死!」
其後,君王連杜達的官員舒(?)、園丁烏巴耳辛(Ubar-Sin)面對議會說:
「寧達達的丈夫已被殺死是一事實,但這婦人作了甚麼,要把她處死?」
其後,尼普爾議會成員面對他們(罪犯)說:
「這女人的丈夫以往(在生活上)並不支持她,事實上她知道她丈夫的敵人,她丈夫被殺後,她才知道她的丈夫被殺害,為何她默不作聲(?)是否她(?)曾參與殺害她的丈夫?為懲罰那三名真正殺人犯就已足夠了。」
根據尼普爾議會的判決(?),理髮師藍納錫、花王恩里耳安南(和另外一人)依例被判處死刑。
從上述的案件,我們看到法律很早以前便存在了,並有一班人擔任裁判者(法官、陪審團)的角色,處理不同的案件。裁判者來自各個階層,有挑夫、園丁、狩獵者等,他們在判決案件上是根據法例,幾經商量地作出公平的判決。那女人並無直接參與犯案,在案發前她並不知道她的丈夫將受殺害,只知道他有敵人而已。雖然她默不作聲,但不可能判她犯殺人罪,把她處死。這是文明的表現,不會讓她死得不明不白。
尼普爾議會在處理這件案件上,比猶太公議會、甚至羅馬總督比拉多公平得多了。他們為一己的私慾把耶穌陷害殺掉(參閱瑪26:1-4, 57-68; 27:11-26;谷14:1, 53-65; 15:1-15;路22:66-23:25;若11:47-53; 18:19-24, 28-40; 19:1-16),宗徒們也是如他們的師傅一樣,不能逃過公議會的魔手(宗5:26-33; 6:12-14; 7:54-58; 23:1-15等)。猶太公議會並不能以持平的心去對待異己,他們的行為是違反了天主的誡命。我們又是否如他們一樣為了一己的利益去陷害他人呢?這的確是值得我們反省的。
| 「他不是死人的,而是活人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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